王衍祥律师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笔迹鉴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具体如下: 鉴定申请的提出时间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笔迹鉴定申请通常不予准许。 举证责任分配 若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主张笔迹为对方书写,而对方否认,提供证据的一方需承担笔迹“证真”责任,需申请鉴定并完成举证义务。 若否认笔迹真实性的一方主动申请鉴定,由其承担笔迹“证伪”责任。 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释明,若其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样本,可能导致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定机构的选择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鉴定材料的要求 鉴定材料需经法院组织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样本应选择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能反映书写习惯的自由笔迹样本(如银行存单、人事档案等),实验笔迹样本需在见证下书写。 鉴定费用的负担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交,最终由笔迹同一性主张被否定的一方承担。若鉴定结果支持主张方,费用由对方承担;若不支持,由主张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