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钊律师 回复:您好,关于在被执行人前妻名下房产中确认被执行人份额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房产性质与份额认定 首先需要确定该房产的权属性质:1)如果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享有一半份额;2)如果房产是离婚后前妻单独购买的,原则上属于前妻个人财产;3)如果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对房产分割已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二、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执行人将房产登记在前妻名下以逃避执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房产登记信息和购房资金来源;2)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对该房产的份额;3)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三、举证要点 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婚姻登记信息及离婚时间、房产购买时间及出资来源、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被执行人与前妻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咨询执业律师。
黄钊律师 回复:您好,关于事实婚姻的解除问题,分析如下: 一、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因此,首先需要确认你们的同居开始时间。 二、能否不见面解除关系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无需专门解除,双方分开即可。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是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不一定需要与对方见面。 三、财产和子女问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取得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双方均有抚养义务。需要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以及另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 四、律师建议 1)确认同居开始时间,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2)如涉及财产或子女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不必与对方直接见面;3)咨询当地律师了解具体操作程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