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封云凯律师 回复:在工伤认定后,即便职工没有评上伤残等级,公司以客观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是有可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以下从法律依据、公司解除的合法性分析以及职工的权利等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职工未评上伤残等级,通常不属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但仍受其他法律条款约束。 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客观条件无法继续履行”的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有严格界定的,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果公司所谓的“客观条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协商程序 :即使确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也需要先与职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未经过协商程序,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同样不合法。 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违法解除的情形 :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合法解除但职工有异议 :若公司认为是合法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但职工对该“客观情况”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公司是借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断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最终结果需结合具体情况,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衡阳封云凯律师 回复:劳动仲裁起诉后存在不受理的可能,以下为你详细分析可能导致不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管辖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举例 :A公司注册地在甲市,但其主要业务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乙市,员工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却向丙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丙市仲裁委就可能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这个时效申请仲裁,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举例 :员工小李在2022年1月1日知道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但直到2024年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若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仲裁委可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仲裁请求不明确或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仲裁请求不明确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确定审理范围,可能不予受理。 举例 :员工只说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没有说明损失的具体项目、金额以及计算依据等,仲裁委可能要求其明确请求,若仍不明确,可能不予受理。 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如果争议不属于这些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举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合作经营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会受理。 材料不齐全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仲裁委员会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可能不予受理。 举例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只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没有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仲裁委可能要求其补充,若逾期未补充,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