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德友律师 回复:根据你的情况,混同用工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这些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果你确实在4-11月同时为分公司和子公司工作,且母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然而,具体情况需结合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情况、公司的决策文件以及仲裁裁决书等具体内容来判断。胜算方面,需要具体分析以下几点:1. 混同用工的证据是否充分。2. 降岗降薪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依据。3. 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是否合法。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