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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房屋抵押的给别人了,严重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怎么赔偿损失?

ask****611 湖南-永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19.12.28 09:52:06 411人阅读

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未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封冻结,导致房屋抵押的给别人了,严重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怎么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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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借贷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一旦借款人否认,债权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债权人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而且协议中要体现借款币种、数额、时间、用途、期限、利率(签订的利息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2.及时催收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债权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可达20年。
3.运用法律讨债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应当冷静下来准备好证据寻求法律的保护,在准备证据时候尤其记住,大额的借贷时(5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的交付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且债权人要保留好转账的相关票据,表明债权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是生效的。

2019-12-28 10:01:06 回复

一.首先你要明白执行回转的意思:执行回转是指是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规定》第109条对执行回转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在执行进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有错误,执行人员可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也就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即是强制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将错误的执行根据执行完毕,自然就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3.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人民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不满足此条件则不能执行回转.符合则产生执行回转  三.你说的这种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财产时,可能涉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财产折价过低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如一套抵押住房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却仅以50万元的价格协议变卖,在该抵押权人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可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数额就会大大减少,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为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本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这里规定的“一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得中止、中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财产时,可能涉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财产折价过低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如一套抵押住房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却仅以50万元的价格协议变卖,在该抵押权人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可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数额就会大大减少,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为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本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这里规定的“一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得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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