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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登记, 抵押人可否追究损失

赵** 青海-海西 抵押担保咨询 2020.10.28 22:13:08 488人阅读

抵押未登记, 抵押人可否追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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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1997年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第四十三条规定,2001年10月10日债务人签收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2002年6月5日债权人向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抵押权分两种情形,一是必须经登记始能生效的抵押权,一是合同生效时抵押成立,但经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属于前一种情形,即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成立,无故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权未成立。主债务履行期于1998年9月5日届满。本案中

2020-10-28 22:1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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