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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上班的时候受伤了,下班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张* 广西-防城港 工伤纠纷咨询 2019.11.15 15:19:25 478人阅读

我的弟弟前段时间下班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的腿骨折了,不知道算不算工伤,现在已经住院了,而且还报警了,所以想问问,下班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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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具体是不是也得经过工伤认鉴定,建议提出认定申请。

2019-11-15 15:3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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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期间属于工伤,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9-11-15 15:21:25 回复

工伤死亡的认定也是工伤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决定。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死亡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判决书;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见义勇为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在停工留薪期死亡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与死亡关联性鉴定结论。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呈送人社局审验。
二、受理申请
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调查核实
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社局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作出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送达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诉便是工伤死亡怎么申报的方法,若是对于工伤的申报还有什么疑惑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有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有两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你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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