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您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019-09-18 11:16:38 回复
目前,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其次是上海,为10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2020-09-15 18:43:3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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