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一般只有一次,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主管区的片警审查签字,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是单位职工或公务人员还需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民法通则》1 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一般为当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3、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变: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其中《申请书》要理由正当。
4、 “正当理由”通常指: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变更收养关系的;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5、如果更名的理由不充分,派出所出于对居民既有姓名及其相关影响的考虑,一般不予批准,以免过于随意造成混乱。
把学校同意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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