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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老是被欺负,小股东能起诉大股东吗?

张** 辽宁-葫芦岛 经营管理咨询 2019.08.28 15:33:40 1492人阅读

我弟弟把自己赚的钱就给投资到某个服装厂了,希望能够有所发展,这样他就能够去赚钱了,不过老是被大股东给欺负了,想要讨要说法,小股东能起诉大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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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08-28 15:4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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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既尊重公司内部管理的自治权,维护公司法人的权利,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小股东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仅可以起诉公司的其他股东,而且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一、股东起诉其他股东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此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有权起诉,要求赔偿自身股权份额对应的损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就间接给股东造成损失。
二、股东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很多情况下,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是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实施的。被损害利益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21条,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同样有权起诉要求赔偿自身股权份额对应的损失。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存根。实践中,若相关文件材料缺失导致无法组织公司清算,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承担责任的股东即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要求赔偿。
三、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赔偿损失,必须遵循公司法第151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所作的特别限制:
①必须先请求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起诉,或者情况紧急可以直接起诉;
②股东代表公司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
③胜诉利益属于公司而非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起诉股东的资格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情况下的诉讼,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实际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为原告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于现行公司法第149条和151条,其内涵不同于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诉讼。而通过互联网查询所获案例或文章,很多资料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条依据表述为公司法第152条。喜欢法律DIY的非专业实务人士容易感到困惑。如果了解了公司法修订的历史,就会豁然开朗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调整为第151条,至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仍然规定在第151条。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内容,是股东诉讼,而非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网络资料因为缺乏原创形成时间并被广泛转载,对于非专业人士容易带来误导性风险。
四、股东提起诉讼的几个难点
目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尊重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轻易不干涉公司内部治理冲突。因此,股东因自身所受的损失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赔偿诉讼,会面临很多现实困难。
首先,损失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大问题。股东一般并不掌握公司经营及某项具体业务的详细情况,确定公司或者股东的损失常常缺乏证据。
其次,股东诉讼常常会引起繁琐且耗资不菲的连锁诉讼。如为了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可能需要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为了确定股东身份,有时需要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根据具体需要,有时还可能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效性、其他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利润分配等提起诉讼。再次,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仍旧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在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中可能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因此耗时费资之后的结果很难明确预期。
总之,公司经营中的股东冲突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径。公司僵局,既是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性风险。目前的解决办法,就是统筹把握诉讼与非诉讼、民事与刑事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努力争取在困境中获得一线生机。

2019-08-28 15:3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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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也被称为股东代位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其特点是股东代为公司行使诉权,以避免因公司消极不行使诉权而遭受损失,同时起诉的股东代表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为中小股东提供维护公司以及自身权益的手段,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
第三人等对公司的侵害。我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该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具体来说,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二,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被拒绝或者公司相关机构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20-09-21 17:19:04 回复

公司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可以派代表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一个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一个股东对一个公司的控股分两种情况:
1、绝对控股,就是股权大于50%,
2、相对控股,股权小于50%,但是是最大的股东(如三个股东A,B,C,股权分别为40%,35%,25%,那么有40%股权的股东就是相对控股)
二、控股股东不一定就说了算,主要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章程规定一项决策必须至少有一个非控股股东同意才可以通过,那么控股股东就不能说了算。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好。
三、买了股票就是公司股东,如果你愿意,当然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如果你的持股比例大,你还有很大的权力,当然你不参加也可以,或者你可以委托别人投票等等
四、如果众散户持有的股份超过50%(对这个公司来说就是灾难了,这种情况不容易出现,证监会也会监管,防止这类恶意收购),由于他们没有形成合力,每一个单一的散户的股份不大,无法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实际上不能左右公司,海事通过股东会来保证传记的权力,除非这些散户联合起来成立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是最大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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