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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做询问笔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没立案的笔录保存多久?

陈** 重庆-涪陵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9 11:25:05 16709人阅读

你好,我爸之前因为被人骗了300块报警了,结果做笔录做到了大半夜,回来后公安局说没有立案,我们也不明白怎么才可以立案,立案前做询问笔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没立案的笔录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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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做询问笔录的法律依据
1、对某个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是有条件的,仅仅凭举报还不立案,还要核查属实。更不能凭主观认为“涉嫌”就立案。核查的过程就是取证的过程,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并可按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才能立案。立案前获得的询问笔录也是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询问笔录就是立案的依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就说明了核查取得的包括“询问笔录”在内的证据是立案的材料,获取证据在前,立案在后。第六十一条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处罚,明确规定可以收集包括询问笔录在内的证据。
3、《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对立案前能不能收集证据作出规定,只是对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应当遵守的程序作出规定,也就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问题。执法人员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如《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见,法律规定有举报、涉嫌违法的就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的职权,而不是立案后才可以行使取证的职权。

2019-04-09 11:3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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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存一到二年
立案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立案的程序
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2019-04-09 11:26:05 回复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询问笔录和未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翻译的询问笔录是绝对不能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时存在瑕疵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没有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关法律可参考: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见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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