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任教十多年的代课教师,当年大批教师都被辞退。至2012年9年又返聘原校任教至现在共七年。但昨天公布我又被辞退。因校方方面说人员太多,原招了8个校聘教师(其中有教师资格证的有2人,我是其中一个,甚至教龄属我最长,二十多年)。现只留3人。(这3人当中其中2人什么证件都没,教龄只有3年左右,甚至每人都是有人事关系的)。关于这多年来,我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特别爱戴学生,学校方面交下来的任务全部完成!只为了今年上半年的工资都没得,我多次向领导讨要,所以这开学校方就以一面之词:说我经常迟到与早退这原因开除我。由此及彼,我痛心地、无奈地向您诉求:我该怎样去向校方追讨今年上半年的工资?又该怎样去追讨返聘这七年的养老保险?您能不能帮帮我???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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