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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现在在监狱服刑,减刑后再犯新罪后果

母** 安徽-阜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9.01 05:34:03 2949人阅读

我哥哥现在在监狱服刑,被判了五年,现在想了解一下监狱减刑方面的问题,减刑出来后再犯新罪问一下律师减刑后再犯新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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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不是构成累犯,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不构成累犯,就应当正常量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因再犯的新罪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而对减刑裁定效力有不同的影响:如果是减刑之后再牙巳新罪的,因为这种情况属新罪是于减刑裁定正确适用的情况下发生的,该新罪对此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故此时应当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之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或尚需执行的刑罚)依刑法71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再犯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则不仅违背刑法关于减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也会因错误地确定并罚的数罪关系而导致违反数罪并罚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减刑之前再犯新罪的,即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的新罪的,由于这种情况下犯罪是在减刑适用之前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生的,完全可能使人对减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
首先应按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
其次将再犯之罪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即原判之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刑法第7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减刑之后发现漏罪怎么办
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罪犯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情形,即减刑之后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对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罪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应当说是无疑问的,问题是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是与减刑之前的原判刑罚合并处罚还是与原判刑罚经减刑之后所确定的刑罚(即有的称之为减刑之后的原判刑罚)合并处罚。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较之与减刑之后的刑罚合并处罚,所得的合并处罚结果可能会有的不同;甚至差距悬殊,这两种不同的合并处罚方式及其结果,实质上源于如何看待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减刑的实质性或根本性适用条件,质言之,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适用减刑之后,发现其在原判决之前有漏判之罪的可否依一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
如果认为减刑之后发现有漏判之罪时应撤销减刑裁定使减刑裁定在法律上归于无效的,便会选择前一种并罚方法,如果认为减刑之后虽发现有漏罪但不足以此而撤销减刑裁定的,便会选择后一种并罚方法。对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探讨不多,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应该
首先依法定程序将减刑裁定予以撤销,
其次再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依先加后减的规则进行并罚,决定应予执行的刑罚,其理由主要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或决定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应是统一的,即立功表现应以悔改表现为必要前提,故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之罪,则足以表明被减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不符合减刑实质性适用条件的减刑裁定应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使减刑的效力归于无效,因而,漏判之罪的刑罚只能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实行合并处罚,这样也可以避免轻纵罪犯的结果。

2018-09-01 05:4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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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减刑考核结束前犯新罪,把原减了的那部分刑期算上与新罪数罪并罚。如果在考核结束后但在原罪处罚结束后五年内犯新罪,新罪按累犯进行处罚,如果符合特殊累犯的不受五年限制。如果已过考核日期、不是累犯,就案情处罚

2018-09-01 05:36:03 回复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服刑期间申诉是你的权利,减刑要看你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申诉不会影响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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