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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 删除低于说明?你们能简单的回答吗?

刘** 辽宁-大连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6 18:45:53 379人阅读

叔叔的孩子在外出玩耍的时候闯祸了,去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办理不正当竞争业务的时候遇见了一些不正当竞争法 删除低于问题,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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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不正当竞争法 删除低于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018-07-06 18:58: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竞争与合作不是对立的,也不是市场经济独有的。从有了生命就有了竞争,为了生存,就要竞争,同样有了生命也就有了合作,也是为了生存。原始人部落之间的竞争,同部落的人之间的合作,都是为了生存。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竞争,更离不开合作。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市场需要竞争,是指对立的利益团体之间需要竞争,有相同的利益的团体就要合作,这里说的对立和相同利益都是相对的,是有着层次之分的,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上,利益有可能变对立为统一,所以,要根据不同的范围和层次,来确定自己做事的基调,合理合法的竞争没有对错之分,在市场上利益是风向标,但要做出有魅力的产品,更要做出有魅力的人品。

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实力雄厚的经营为了操纵或独霸市场,便不惜以暂时亏本的代价,将某种或某些商品的价格压到成本价以下销售,使竞争对手难以为继,倒闭或退出市场。在挤垮其他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以后,它又抬高商品销售价格,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这种貌似有利于消费者的低价销售,最终会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是,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进行法律规制便成为必然。基于此,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进行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对于正确界定低价销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调整规则,促进和保障正当价格竞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上面就是低价 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规定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在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的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的故意,如威胁竞争对手退出竞争领域的言论或书信等,在客观上又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该经营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所以,考察经营者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众所周知,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都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价格竞争行为,这里,既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竞争对手排除之后再恢复原价或任意提高售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一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常的贸易做法。例如,当一项新产品刚开始进入市场时,经营者为了测试市场的反应,需要试行一段时间的实验性价格,以确定比较适当的市场定价和自己的市场份额。又如,当企业产品的一部分成本已经固定,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的固定成本已经支出,停止生产损失更大,故经营者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销售商品可能是渡过经济不景气时期惟一的选择。
这是因为,虽然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构成商品主要价值的成本是影响商品定价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决定着经营者的定价行为,经营者面对不同状态的市场,必须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使企业得以发展或维持,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能够得以维持就是最大利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和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这就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因此,为完善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加以细化,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以上是关于不正当竞争 低于成本价吗 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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