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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地址,即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四)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018-06-30 21:27: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