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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关于刑事诈骗附带民事判决的条件

邹** 湖南-郴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4 22:28:37 500人阅读

老家有一个认识的小一级的人因为之前被人给骗了钱,想问一下关于刑事诈骗附带民事判决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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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
1、诈骗案中的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
2、《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3、《规定》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由于犯罪嫌疑人挥霍诈骗取得的财物不属于“毁坏财物”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而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所以,依照《规定》,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诈骗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不必提起,一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审理,然后按照规定责令给当事人退款赔款,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不是很满意,可以等审理结束之后另外进行民事诉讼,一般受害人通过诈骗刑事诉讼就可以追回赔偿,所以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不需要提起。

2018-06-24 22:3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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