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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生育津贴一般来说要怎么领取

王** 江西-九江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5.02 09:41:17 10872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苏州园区生育津贴一般来说要怎么领取?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刚生了孩子,可是没有生育精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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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申领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检天数的计算是,正常生育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30天。

2018-05-02 09:4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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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女参保人员
  统筹范围:包括苏州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
  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苏州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苏州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2、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
  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苏州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上述费用的次月,将其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3、女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4、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
  生育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的
  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6、生育津贴是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8、女参保人员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9、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助可按规定享受。
  
10、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生育分娩后,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产前检查补贴申领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
以上就是对苏州园区生育津贴一般来说要怎么领取的解释,望采纳。

2018-05-02 09:4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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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2018苏州生育津贴多少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内容
1、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3、产前检查补贴:按1000元的标准计发。
4、生育营养补助: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2017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1597元。

2020-11-06 19: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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