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特征
受合同字眼的影响,人们很容易将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与民法上的劳动合同解除混淆起来。其实,由于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因此,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别。
第
一、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其十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民法上的合同解除虽然也可以是法定解除,但总是以约定解除、协商解除为主;而由于劳动法属于公法范畴,所以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则主要以法定解除为主。
第
二、在法定解除中,民法的规定往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而法律规定另一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的法定解除则未必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即使劳动者不存在任何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
三、民法的合同解除往往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单独解除合同;而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则强调实质上的平等,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要具备法定程序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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