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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吗?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与

ask****790 江苏-南京 工伤纠纷咨询 2018.04.23 16:42:12 1311人阅读

一、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吗? 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无必然联系对吗? 三、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后,还可以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吗?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已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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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实是一个法律关系分离出来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前提,当然也就是包括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如果购买了社保,有一部分钱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支付主体上,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支付主体和工伤赔偿的支付主体,发生了分离,可以理解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交社保,则完全统
一,广义的劳动关系涵盖工伤保险关系。

二,无必然联系,只要工伤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即可。

三,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只要没超过重新鉴定的时间。

四,合理,只要在重新鉴定的时间内提出即可。

2018-04-23 16:50:14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42419条

1-不是并列的,是有劳动关系才有工伤关系。2-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
3-可以。
4-合法。但单位可以提出异议。

2018-04-23 17:03:00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103条

是,否,否,合理

2018-04-23 17:23:54 回复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劳动的能力。 在法医学实践中常需要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患有精神障碍者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各类评定标准,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其中均有关于智力和精神伤残所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是根据其完成公益性劳动的可能性来进行评价。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病情变化,可以提出复查鉴定。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
(三)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四)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地发生变化的,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向原做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政策依据:《成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成劳鉴委[2005]1号)第十三条20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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