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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患不可治愈性疾病,不再适宜再继续进行这份工作,我可以可以解除与学校签订的学校劳务用工合同吗?解除需要赔偿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职工患病,不能正常上班,应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学校是不能解除学校劳务用工合同的!医疗期满,职工患病没有痊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职工一次性医疗补贴。
由于精神病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因而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常是患者及家属所关心的。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庭成员比一般人群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率要高得多。癔症与人格特点有密切关系,人格的某些内容,如气质又受遗传的影响,也就是说:癔症或多或少受遗传的影响。虽然如此,遗传特性只是发病的“内在因素”,要在一定的外界环境下才能促使精神病的产生。所以,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遗传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配偶的选择上,切忌“门当户对”或同病相怜,再去挑选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万不能以结婚“冲喜”。为了保障病人的权力,也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③严重的癫痫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损者。这就是说,患有以上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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