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交保险金,医药费应该由谁承担?交与不交都是工厂来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2,甲、乙、工厂三方是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费呢??
(2)甲、乙、工厂三方是否都有责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当然,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别的。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其应得的保险待遇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工伤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但为什么本案中职工李某提出自己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比实际要低呢?李宏伟律师介解释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缴纳。这是造成当事人双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即使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并非按照职工个人的实际工资数额计算的,而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2018-04-18 20:2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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