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购房合同写的2025年6月30日交房,我6月14日去验房,验房师当时提出一些整改问题给开发商。最终拖拖拉拉于2025年10月5日上午维修完毕,我们10月5日去收的房。我看合同上有查验房屋60日内修复并交付,否则按照逾期交付处理,逾期超过30日的应按全部房价款1%支付违约金。我联系开发商,他们不承认逾期交付,说是是日常维保范围,不予以赔偿。合同写的是约定仲裁委仲裁,我现在怎么处理好?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开发商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关键在于验房时发现的问题性质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
如果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是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严重渗漏水、甲醛超标等,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如果是一般质量瑕疵:如空鼓、瓷砖裂缝、局部渗漏等,属于保修范围,购房者不能以此拒绝收房,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您合同中“查验房屋60日内修复并交付,否则按照逾期交付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开发商在6月14日验房后发现问题,应在60日内(即8月13日前)修复完毕并交付。实际10月5日才维修完毕,明显超出合同约定期限。
举证责任:您需要证明验房时发现的问题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开发商未在60日内修复完毕。
建议您尽快整理证据,咨询律师,评估仲裁胜诉可能性后采取行动。合同约仲裁排除了法院诉讼,您只能通过仲裁解决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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