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一般不能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仲裁。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应向仲裁委说明情况请求恢复审理,最终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准许。解决措施是申请人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是正当理由。
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迟到,仲裁委可缺席裁决且不存在撤销仲裁情况。若有正当理由迟到,要及时向仲裁委说明,由仲裁委判断是否延期审理。建议被申请人遇到可能迟到的正当情况时,提前与仲裁委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1)申请人方面,若无正当理由在劳动仲裁开庭时迟到,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且一般不能再以同一事由申请仲裁。不过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向仲裁委说明情况请求恢复审理,最终决定权在仲裁委。
(2)被申请人方面,无正当理由迟到,仲裁委可缺席裁决,不存在撤销仲裁的情况。若有正当理由迟到,应及时向仲裁委说明,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提醒:
劳动仲裁双方都应重视开庭时间,提前做好安排。若遇特殊情况可能迟到,务必尽快向仲裁委说明情况,避免不利后果。不同案情处理有差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申请人方面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正当理由开庭迟到,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医院的急诊证明等,向仲裁委详细说明情况,诚恳请求恢复审理。
(二)被申请人方面
若有正当理由迟到,要第一时间主动联系仲裁委,清晰、诚实地说明理由,等待仲裁委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不可擅自缺席。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1.申请人方面: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一般不能再以同一事由申请。若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向仲裁委说明请求恢复审理,能否准许由仲裁委定。
2.被申请人方面:无正当理由迟到,仲裁委可缺席裁决,不存在撤销仲裁情况。有正当理由迟到,应及时告知仲裁委,是否延期审理由仲裁委判断。
结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一般不能再以同一事由申请仲裁;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恢复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迟到,仲裁委可缺席裁决;有正当理由应及时说明,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应遵守开庭时间。申请人若无正当理由迟到,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这是为维护仲裁秩序和效率。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向仲裁委说明争取恢复审理,不过决定权在仲裁委。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迟到,仲裁委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可缺席裁决,其不存在撤销仲裁情况;若有正当理由,及时说明后仲裁委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若大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此类复杂的时间相关问题,或者对仲裁程序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清晰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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