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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对象,通常为实物,要具备可流通性,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物。它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且应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
2.对于出卖人,要严格履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交付前仔细检查标的物质量,避免出现质量瑕疵。若发现标的物可能存在问题,及时与买受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3.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标的物情况,包括质量、所有权状态等。支付价款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若收到的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及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9 10: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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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标的物通常是实物且需具备可流通性,禁止流通物不符合要求,这是其基本属性,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2)标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不同的转移方式明确了所有权变更的关键节点。
(3)标的物要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能与其他同类物区分,这有利于明确交易对象,避免纠纷。
(4)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义务对等。若标的物有质量瑕疵,出卖人需担责,这保障了买受人的权益。
提醒:
签订买卖合同时,要确认标的物是否可流通,交付和登记等环节需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若遇质量问题,及时保留证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2026-02-09 09:0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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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标的物时,要确保其具有可流通性,不能选择禁止流通物,避免合同因标的物不合法而无效。
(二)对于动产标的物,交易中要注重交付环节,交付完成意味着所有权转移;对于不动产标的物,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保障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三)明确标的物的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在合同中详细描述标的物特征,防止产生混淆。
(四)买受人在接收标的物时应仔细检验,若发现质量瑕疵等问题,及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026-02-09 08:4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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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一般是实物,得能在市场上流通,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行。
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像汽车、手机,交付时所有权转移;也能是不动产,如房屋,登记后所有权才转移。
3.标的物要能和其他同类物品区分开。
4.出卖人要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需支付价款。若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出卖人要担责。
2026-02-09 07:4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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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标的物通常为实物,需具备可流通性、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动产所有权转移一般以交付为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出卖人有交付和转移所有权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义务,有质量问题出卖人担责。
法律解析: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其必须可流通,禁止流通物不能作为标的物。标的物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如汽车、手机,交付即完成所有权转移;不动产如房屋,需登记才转移所有权。同时,标的物要能明确区分于其他同类物。在合同履行中,出卖人要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要支付价款。若标的物有质量瑕疵,出卖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买卖合同中遇到关于标的物的各类问题,比如不确定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不知如何处理质量瑕疵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9 07:0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