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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胡** 甘肃-天水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2.01 14:43:41 457人阅读

劳动关系仲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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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需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例如主张加班费,就要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所以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像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
(二)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有提供的责任。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
(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6-02-01 19: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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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仲裁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劳动者要加班费,就得提供加班的证据。
2.鉴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不平等,部分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证据在用人单位手里的,像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要提供,否则担责。
3.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2026-02-01 19:1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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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关系仲裁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特定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解析:
在劳动关系仲裁里,“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仲裁请求提供证据。比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就需拿出加班事实的证据。不过,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不平等,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当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时,像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有提供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就会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了解这些举证规则,能帮助当事人在仲裁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劳动关系仲裁举证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2-01 17: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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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仲裁中,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仲裁请求提供证据。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就要拿出加班事实的证据。这能促使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不平等,特定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像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需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3.当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地位,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议劳动者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妥善保存各类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2026-02-01 17:2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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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动关系仲裁里,“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就需为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为例,劳动者需拿出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
(2)鉴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不平等,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时,像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若其不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
(3)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提醒:
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收集自身能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6:32:4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⑷考勤记录;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⑷考勤记录;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⑷考勤记录;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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