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提前走人赔偿要分劳动合同和其他民商事合同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方面,依法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的劳动者无需赔偿;若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则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有上限,不得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他民商事合同,提前走人构成违约的,有约定违约条款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需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按法定程序进行,避免违约。
2.签订民商事合同应明确违约条款,降低风险。
3.双方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若依法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进行赔偿。不过,要是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违约金数额有限制,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其他民商事合同方面,若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有约定违约条款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要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提醒:
签订合同前仔细研究条款,履行中遵守约定。不同合同情况不同,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对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若想提前解除且避免赔偿,可依法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若涉及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应遵守约定,避免违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不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不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确定。
(二)对于其他民商事合同,签订时仔细查看违约条款。若提前走人构成违约,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无约定则需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解约,无需赔偿。但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要按约定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不超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
2.其他民商事合同:提前走人构成违约,按合同违约条款赔偿;无约定的,赔偿对方因违约的损失,含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结论:
合同未到期提前走人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分情况而定。劳动合同依法提前通知无需赔偿,违反特定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民商事合同提前走人违约的,按约定或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解析:
在劳动合同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是法定权利,不必赔偿。不过,若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就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有上限,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还不能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于民商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提前走人构成违约,有约定违约条款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要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若在合同提前解除赔偿问题上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计算应依据租赁协议规定。通常,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整。若合同内已明确违约金比例且与实际损失相符,法院将遵循该比率判决。房东解约时,承租人可决定是否同意,并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及索偿相关损失,如装潢、商品及预期收益折损等。
专业解答租赁期限未满,房东要求搬离时,承租人可采取以下措施求偿:首先,解除租赁合同,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其次,依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或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最后,如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调整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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