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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工伤获赔相关标准包含哪些

周** 山东-烟台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18 15:57:13 454人阅读

工厂工伤获赔相关标准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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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工伤获赔标准保障了职工权益。医疗待遇方面,治疗工伤的医疗与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经鉴定有伤残的,按等级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自身权益。
2.单位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承担应尽责任。
3.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保障工伤职工获赔权益。

2026-01-18 19: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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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待遇方面,工厂职工遭遇工伤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与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这些费用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保障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确保职工在此期间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3)伤残待遇上,经鉴定存在伤残的职工,依据不同伤残等级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能额外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给予家属一定经济补偿。

提醒:申请工伤赔偿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同情况赔偿标准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8 18:3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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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生工厂工伤,员工应及时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后续获赔权益。
(二)治疗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好各类医疗费用凭证,方便后续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三)在停工留薪期,员工应了解自己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可与单位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若经鉴定存在伤残,要明确自己应得的伤残待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确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合理获取。
(五)工亡职工近亲属要及时准备相关材料,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6-01-18 17:5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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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赔偿:治疗工伤和康复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工资:工伤治疗期间,员工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需按月支付。
3.伤残补助:经鉴定有伤残的,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还有另外两项一次性补助。
4.工亡补偿: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基金领取丧葬、抚恤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6-01-18 16:4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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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厂工伤获赔标准包含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分别按不同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由单位支付。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职工治疗和康复需求。停工留薪期内,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维持职工生活水平。若经鉴定存在伤残,按伤残等级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五级至十级伤残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有相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了解这些标准,能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清楚自身权益。若遇到工厂工伤获赔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8 16:46: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大型厂房拆迁能获得的补偿有哪些一、企业被征收能获得的补偿项目介绍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20左右。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二、补偿方案的选择1.土地置换如果你仅仅选择了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你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2.土地加房屋安置如果你选择了土地加房屋安置,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补偿。因为您选择了土地或者房屋置换,那您的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那你获得也只能是一定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1.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由区一级或区一级以上的政府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要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简单,但是实践中使用起来很容易产生纠纷,纠纷的矛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生产经营面积。比如,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算不算生产经营面积呢?此外,工厂的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拆迁方经常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硬化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算不算是企业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呢?如此种种,企业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在北京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500-1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自身盈利情况不同,通过适当的维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可以突破这个标准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标准:1.按照企业纳税的情况计算停产停业损失。2.按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3.按营业收入、利润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双方协商决定根据纳税情况或者营业执照等营业注册信息中的营业面积具体而言,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另外,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我们的营业注册和营业年检在这方面往往是很疏漏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3.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仓库难道不属于经营的场所吗?完全属于。但是拆迁方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引进评估机制各方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评估机构是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还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效益测算还是按照同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测算,等等。三、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1.房地产估价的范围《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由此可见,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也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范围。事实已说明,在征收补偿中,由于房地产量大价高,绝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评估是以房地产为主的评估。因此,征收补偿中作为附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是有法理依据的。2.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能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还没有哪个评估专业对停产停业损失出台专门的评估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对此项损失的补偿也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具体如何操作对任何一个评估专业来说都是新命题,不存在哪个专业已经走在前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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