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共有人仅登记一人可行,物权登记虽有公示公信效力,但不影响实际共有关系。有出资证明、书面协议等证据,共有人权益受法律保护。
2.但这种登记方式存在风险。未登记共有人权利缺乏对外公示,可能遭遇登记人擅自处分房屋。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与登记人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交易受法律保护,未登记共有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登记人索赔。
3.为避免不必要纠纷,建议共有人将所有共有人信息登记在册,以此保障各方权益,减少潜在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1)房屋共有人仅登记一人在法律上可行,物权登记虽有公示公信效力,但不影响实际共有关系。若有出资证明、书面协议等证据,能证明房屋为多人共有,共有人权益受法律保护。
(2)这种登记方式存在风险。未登记共有人权利缺乏对外公示,可能遭遇登记人擅自处分房屋的状况。
(3)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与登记人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交易受法律保护,未登记共有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
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纠纷,房屋共有人应将所有共有人信息登记在册。若已存在仅登记一人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风险。
(一)若已出现房屋仅登记一人的情况,未登记共有人要妥善保存出资证明、书面协议等能证明房屋共有的证据,以便在权益受侵害时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还未进行登记,共有人应将所有共有人信息登记在册,这样能避免未登记共有人权益被擅自处分的风险,也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1.房屋共有人可仅登记一人,物权登记虽有公示效力,但不影响实际共有关系。有出资证明、书面协议等能证明多人共有的,共有人权益受保护。
2.这种登记有风险。未登记共有人权利未公示,可能遭遇登记人擅自卖房。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交易受保护,未登记共有人难追回房屋,只能找登记人索赔。
3.建议共有人都登记,避免纠纷。
结论:
房屋共有人仅登记一人可行,但存在风险,建议将所有共有人信息登记在册。
法律解析:
物权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不过登记情况不影响实际共有关系。即便房屋仅登记一人,若有出资证明、书面协议等证据能证明房屋为多人共有,共有人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然而,这种登记方式有弊端。未登记的共有人权利缺乏对外公示,可能遭遇登记人擅自处分房屋的状况。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与登记人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交易受法律保护,未登记共有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有人应将所有共有人信息登记在册。如果在房屋共有登记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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