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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过了三年后还能去法院立案吗

李** 上海-闵行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12 04:04:39 461人阅读

劳动仲裁过了三年后还能去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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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核查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比如在权利被侵害后,是否曾向用人单位索要过工资、补偿金等,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或者用人单位曾经答应过履行义务。如果有这些情况且能提供证据,时效可能会重新计算,即使过了三年也可以尝试申请仲裁。

(二)若没有上述情形,申请劳动仲裁时对方很可能以时效过期抗辩,仲裁委可能不受理或驳回申请。此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案件,但要注意对方在诉讼中也可能提出时效抗辩。

(三)在法院诉讼中,如果对方没有主动提出时效问题,法院不会主动用时效规定裁判。因此,诉讼时尽量不主动提时效,同时准备好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6-01-12 09: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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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起算。超过三年才申请仲裁,若对方以时效抗辩,仲裁委员会可能不受理或驳回申请。

即便仲裁不受理,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案件。但审理过程中,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若对方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裁判。因此过三年后去法院立案可行,但胜诉面临较大风险。

2026-01-12 09:0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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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劳动争议超过三年申请仲裁可能不被受理,向法院起诉虽能立案但胜诉风险极大。
法律解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申请劳动仲裁,若对方以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委员会可能不受理申请或驳回申请。即便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但法院审理过程中,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经查明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对方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裁判。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若已超过时效且对自身情况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认是否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2 07:0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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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才申请劳动仲裁,若对方以仲裁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即便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经查明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对方未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劳动仲裁超过三年后虽可向法院立案,但胜诉面临较大风险。

2026-01-12 06:2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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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三年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方以仲裁时效经过为由抗辩的,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申请,或受理后驳回申请。

(2)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但诉讼过程中,若对方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且经法院查明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若对方在诉讼中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劳动仲裁超过三年后当事人仍可向法院立案,但胜诉面临较大风险。

提醒: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及时在一年时效内申请仲裁,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若已超过时效,需先核实是否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案件情况。

2026-01-12 04:31: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仲裁机构设置是如何的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此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2、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均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活动合法、有效的进行,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仲裁委员会于,与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考查一个仲裁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看仲裁机构是否拥有一批专业素质优秀、道德水平高尚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由专家审理,具有权威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世界范围盾,仲裁员多数都不是专职的,没有过多的组织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自身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对案件审理犹为重要。实践已证明,专业和道德水准均优异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对涉外案件,尤其是外国当事人来说,仲裁员队伍中有无外籍仲裁员,以及外籍仲裁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一个考查因素。因为外国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更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能保证外国当事人充分地自由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有利于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和公正地审理。2、看仲裁机构是否有一套选进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必须遵守和依据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所以,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完善、高效率、能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能和世界接轨的仲裁规则。离开这样的仲裁规则,再好的仲裁员也不可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3、看仲裁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裁决执行情况。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仲裁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方式。裁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落空,更使仲裁失去了存在价值。一个社会评价很高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也利于对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如是,涉外仲裁更是如此。一个在国际上未得到任何评价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效力往往要大打折扣。选择仲裁机构一定要选择在国内、国际上有着很高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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