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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任谁来负

李** 天津-静海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06 07:47:27 427人阅读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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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法情形:劳动者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是因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过错而即时解除,属于合法行为,无需担责,单位还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
(2)违法情形:劳动者若未按法定程序解除,致使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或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只能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法定情形下约定,且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时,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以及损失和劳动者违法解除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提醒: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进行,避免违法解除带来赔偿风险。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6 14: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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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解除:劳动者按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保护等过错即时解除,无需担责,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违法解除:未按法定程序解除致用人单位损失,或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仅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形可约定,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要证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06 12:4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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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情形而定,合法解除无需担责,违法解除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
法律解析:
劳动者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情形而即时解除,这属于合法解除,不仅不用担责,用人单位还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法解除,比如未按法定程序导致单位有实际损失,或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仅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法定情形下可约定,且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以及损失和劳动者违法解除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遇到劳动合同解除责任认定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1:3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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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依情形认定。合法解除时无需担责,违法解除则需承担赔偿等责任。
2.合法解除情形:劳动者按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或因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过错而即时解除,属合法解除,无需担责,且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
3.违法解除情形:劳动者未按法定程序解除致用人单位有实际损失,或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仅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法定情形可约定,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及与劳动者违法解除行为有因果关系。
4.解决措施与建议:劳动者应熟悉法定解除程序和情形,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及时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6 10:2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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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责任认定需分情况。如果是依法定程序解除,像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单位,或者因为单位没足额发工资、没依法交社保、没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过错情况而立即解除,这属于合法解除,劳动者不用担责,单位可能还得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要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比如没按法定程序解除让单位有实际损失,或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违约金。
3.要注意,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法定情形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得拿出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以及损失和劳动者违法解除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026-01-06 08:40:44 回复

我们经常会发现同一条新闻在各个网站都会出现,这其中的情况就可以说是转载了,对于那些新闻我们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里是原创,那新闻转载是否侵权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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