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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咋竞合

尹** 安徽-淮南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05 10:43:00 496人阅读

侵权损害赔偿工伤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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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遇到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且构成工伤时,要明确赔偿项目性质。实际支出费用如医疗费等,属填补性赔偿,从一方获赔后,另一方补足差额或不再支付。
(二)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赔偿项目,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可分别主张。
(三)劳动者可自主选择主张顺序,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或先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均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1-05 14: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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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且构成工伤时,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实际支出费用不得重复受偿,不同性质赔偿项目可分别主张,主张顺序不影响权利实现。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情形下,法律保障其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不过,对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因其是填补性赔偿,从一方获得赔偿后,另一方只需补足差额或无需再支付,避免重复受偿。而侵权责任项下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由于性质不同,前者是侵权赔偿,后者是社会保障待遇,所以可以分别主张并获得支持。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可自行选择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或者反之。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5 12:5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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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且构成工伤时,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要区分赔偿项目性质。
2.实际支出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属填补性赔偿,不能重复受偿,一方支付后另一方补足差额或不再支付。
3.侵权责任项下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性质不同,前者是侵权赔偿,后者是社会保障待遇,可分别主张并获支持。
4.劳动者能自主选择主张顺序,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或先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顺序不影响权利实现。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劳动者应明确各赔偿项目性质,避免重复主张实际支出费用。
2.妥善保存各类费用支出凭证,以便在主张赔偿时提供证据。
3.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主张赔偿的顺序。

2026-01-05 12:2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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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且构成工伤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处理规则。
2.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劳动者能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要区分赔偿项目性质。
3.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这些实际支出费用,属于填补性赔偿,不能重复受偿。若从一方拿到赔偿,另一方只需补足差额或者不再支付。
4.侵权责任里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性质不同。前者是侵权赔偿,后者是社会保障待遇,可分别主张并获支持。
5.劳动者可自主决定主张顺序,能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能反过来,顺序不影响权利实现。

2026-01-05 11:4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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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且构成工伤时,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2)赔偿项目性质需区分,像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属于填补性赔偿,不能重复受偿,一方赔付后,另一方补足差额或不再支付。
(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侵权责任赔偿,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性质不同,前者是侵权赔偿,后者是社会保障待遇,可分别主张获支持。
(4)劳动者可自主决定主张顺序,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再向第三人索赔,或先向第三人索赔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不影响权利实现。

提醒:
劳动者主张赔偿时要保留好各项费用支出凭证,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1:32:27 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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