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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案中律师费用该由谁负担

杨** 甘肃-临夏 工资福利咨询 2026.01.04 02:20:51 491人阅读

劳务工资案中律师费用该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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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劳务工资纠纷案件中的律师费用遵循谁聘请谁负担的原则,即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律师费用。

(二)若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比如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对方因追讨劳务工资产生的律师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目前劳务工资纠纷相关法律未特别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若无合同约定,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需自行负担费用。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6-01-04 09: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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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纠纷案件里,律师费的常规承担规则是聘请方自行支付,也就是谁委托律师处理案件,谁就得承担对应的律师费用。

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比如违约方需支付对方为追讨工资产生的律师费,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目前劳务工资纠纷相关法律中,没有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特别规定,所以没有合同约定时,律师费仍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负担。

2026-01-04 08:0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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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劳务工资纠纷中,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若劳务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追讨工资产生的律师费,则按约定执行。
法律解析:劳务工资纠纷案件中,律师费承担遵循谁聘请谁负担的一般原则。若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对方因追讨劳务工资而产生的律师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优先依照合同约定处理。目前我国针对劳务工资纠纷的法律未特别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需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在劳务工资纠纷中对律师费承担问题存在困惑,或者需要了解如何在合同中规范约定相关条款,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2026-01-04 06:0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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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纠纷案件中,律师费的承担通常遵循谁聘请谁负担的原则,即由委托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一般情况下,哪一方当事人聘请律师,就由该方自行承担律师费用,这是劳务工资案件中律师费承担的普遍规则。

2.若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对方为追讨劳务工资所产生的律师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3.法律有特别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需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但目前针对劳务工资纠纷的相关法律中,尚未设有此类特别规定,因此若无合同约定,仍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自行负担费用。

2026-01-04 04:4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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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务工资案件中,律师费承担的一般原则为谁聘请律师谁负担。即当事人为处理劳务工资纠纷聘请律师时,相关费用由聘请方自行支付,这是此类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

(2)若劳务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对方因追讨劳务工资而产生的律师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可突破一般原则。

(3)关于法律特别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目前针对劳务工资案件的相关法律未作出此类规定,因此在无合同约定时,仍适用谁聘请谁负担的原则。

提醒:
签订劳务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追讨工资产生的律师费承担方式,以降低后续纠纷中自行承担费用的风险;若已发生纠纷,应先核查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再采取下一步行动,具体案情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2026-01-04 04:09:55 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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