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责承担,若胜诉方主动提出承担此项费用则另行处理。因此,在涉及债务催收的诉讼案件中,若原告取得了胜利,那么相应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方(亦即是欠款方)进行承担,但前提条件是原告并无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这些费用。倘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仅获得部分胜利或部分失败,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双方各自所需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专业解答不动产中介服务费用的承担方在房屋租赁业务中,中介服务费用通常由委托人承担。倘若双方对于中介费用问题已经达成明确共识并在合同条款中有相应规定,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房屋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中介合同时,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房屋资源,推动双方顺利完成交易流程。因此,在涉及到房屋买卖这一环节时,买卖双方需要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用以示感谢。
专业解答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谁来承担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诉讼费的承担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主动自愿承担;其次,若诉讼结果为部分胜诉与部分败诉,则依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并确定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费由被告人或其亲属承担。但是,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在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方面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此时辩护费用由国家承担。
专业解答刑事拘留期间,体检费用通常由执法机构承担。如犯罪嫌疑人需体检,费用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按法律及预算支付。除非有明确规定或特殊情况,否则费用不由嫌疑人或其亲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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