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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拖欠报销款算被迫离职吗

李* 贵州-贵阳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2 02:02:53 386人阅读

员工因公司拖欠报销款算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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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公司拖欠报销款不属于被迫离职情形,员工以此离职通常无法获经济补偿,但可要求公司支付报销款;若报销款被约定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则可能构成被迫离职情形。
法律解析:
报销款是员工为公司事务垫付的费用,属于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并非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所以仅拖欠报销款,员工以此离职通常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不过员工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销款。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将报销款约定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此时拖欠报销款可能构成被迫离职情形。如果遇到公司拖欠报销款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06: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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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拖欠报销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迫离职情形。报销款是员工为公司事务垫付费用,属于公司债务,并非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仅因拖欠报销款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2.不过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销款。
3.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明确把报销款约定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此时拖欠报销款可能构成被迫离职情形。

建议:员工遇到公司拖欠报销款,首先查看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报销款性质的约定。若未约定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可直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追回报销款;若有相关约定,可考虑以被迫离职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2026-01-02 05:4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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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拖欠报销款不算《劳动合同法》里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报销款是员工为公司事务预先支付的费用,属于公司要承担的债务,不是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能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主要是公司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依法缴纳社保等。
3.要是员工仅因公司拖欠报销款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拿不到经济补偿,但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打官司让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销款。
4.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里明确把报销款列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可能就构成被迫离职情形了。

2026-01-02 04:4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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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公司拖欠报销款不在劳动法规定的被迫离职范围。报销款是员工为公司事务垫付费用,属于公司债务,并非劳动报酬。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是未及时足额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社保费等,仅因拖欠报销款离职,一般不能获经济补偿。
(3)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追讨拖欠的报销款。
(4)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将报销款列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可能构成被迫离职情形。

提醒:若遇到公司拖欠报销款情况,先看合同或制度有无相关约定。无约定则无法以拖欠报销款主张被迫离职补偿,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款;有约定则可能按被迫离职处理,情况复杂建议进一步咨询。

2026-01-02 03: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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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公司拖欠报销款,员工不能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销款。
(二)员工可以查看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若其中明确将报销款约定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此时以拖欠报销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被迫离职情形,可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2026-01-02 03:15:15 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您好,关于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多久提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是多久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法律给予受胁迫方以再次选择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应当在与对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如果受胁迫方还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则应当在恢复了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谁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撤销婚姻申请书格式本人因受____________胁迫,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该结婚违背本人意愿,现申请撤销婚姻。本人与_____________情况如下: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族:国籍:文化程度:职业:现住址:身份证件号:结婚证字号:联系方式: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撤销本人的婚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特此声明。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胁迫婚姻如何撤销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谁能请求撤销胁迫婚姻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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