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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买保险算不算欺诈

张* 重庆-璧山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31 15:50:50 346人阅读

忽悠买保险算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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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买保险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若保险销售人员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假陈述保险利益或风险等行为,导致投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则可能构成欺诈,比如夸大保险收益、隐瞒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

1.法律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依据。民法典明确,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等重要信息。

2.欺诈行为的救济途径。若投保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可依法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已缴纳的保费,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正常销售与欺诈的界限区分。若仅是销售过程中的适度宣传,未达到故意欺骗或误导投保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程度,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投保人需理性辨别销售话术的真实性,避免因盲目轻信导致权益受损。

2025-12-31 20: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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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忽悠买保险是否构成欺诈需依据具体情形。若保险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假陈述保险利益或风险,导致投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可构成欺诈。常见行为包括夸大保险收益、隐瞒免责条款等。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险法也明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

(3)若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投保人可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已交保费。

(4)若仅是正常销售技巧中的夸大宣传,未达到故意欺骗的程度,则不构成欺诈,投保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提醒:
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销售人员宣传的相关证据,若怀疑被欺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情况并采取措施。

2025-12-31 18:5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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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忽悠买保险是否构成欺诈,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若保险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假陈述保险利益或风险,导致投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可构成欺诈。例如夸大保险收益、隐瞒免责条款等行为。

(二)若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投保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已交保费。

(三)若仅是正常销售技巧中的夸大宣传,未达到故意欺骗的程度,未导致投保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则不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2-31 18: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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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保险销售中的忽悠是否构成欺诈需看具体情形。销售人员若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编造不实的收益或风险情况,导致投保人在不知情时签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比如夸大收益、隐瞒免责条款。

民法典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签订的民事行为;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签合同时需说明所有条款内容。

有证据证明欺诈时,投保人可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费;若只是正常夸张宣传未达欺骗程度,则不构成欺诈。

2025-12-31 17:1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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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忽悠买保险是否构成欺诈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虚假陈述导致投保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构成欺诈,仅是正常销售技巧的夸大宣传则不算。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险法也明确,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若保险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假陈述保险利益或风险,比如夸大收益、隐瞒免责条款等,导致投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即构成欺诈。此时投保人可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但如果仅是正常销售中的适度夸大宣传,未达到故意欺骗的程度,则不构成欺诈。若遇到疑似保险欺诈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判断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16:47: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广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称,其实,这是商家不断通过“式”宣传,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等各种商品,误导老人一步步掉入消费陷阱。广西消委会根据老年人消费投诉的案例,认为当前老年人消费有两大特点:老年人已经成为养生、保健品以及理疗仪、按摩器等保健器械的主要消费群体;老年人对健康养老有能力有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鉴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受骗。就老年消费者维权问题,近日,根据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仅有2%的老年人是自己意识到上当受骗后向12315投诉。来电来访反映家里老人购买保健食品上当,95%是老年人的家属。广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老年人要提防“免费”背后的陷阱。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根据工商部门职责,对保健食品经营者发出警示:根据《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违者,工商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消费提示不参加所谓讲座认准正规保健品1.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一些经营者现场推销商品,夸大宣传功效,谎称能治疾病,哄抬商品价格,高价出售,使不少老年消费者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老年人应提防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2.正确认识和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看清保健食品的特定标识,如“卫食健字号”或“国食健字号”的批准文号和标有“保健食品”的字样。3.坚持品质消费,按需消费。消费者在选购养生保健品、保健器械等此类产品时,要到证照齐全、信誉度好的商场、超市、连锁店或网店选购。根据自己或家人的身体体质状况,按实际需要选购最适合的产品。4.要及时、依法、主动维权。消费者无论通过线下实体店或线上网店购买保健食品或保健器械,都要主动向商家索取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购物凭证。当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时,要及时向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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