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主要涉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等方面,具体如下:
1.?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若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模糊(如“直至主债务还清为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视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约定冲突:如合同中同时出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或条款含义矛盾,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需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及交易习惯综合判断。
上述情形下,法律会根据公平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作出推定,建议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具体条款,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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