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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例外规定不包括什么

周* 重庆-万州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29 16:08:11 412人阅读

诉讼时效例外规定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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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有特定情形,比如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实际妨碍、消除潜在危险,不动产或已登记动产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以及索要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请求,还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常见的债权请求权如合同款项支付、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费用偿还等,通常需遵守诉讼时效。权利人需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否则对方可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2025-12-29 22: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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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特定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多数债权请求权需在时效内行使,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法律解析:
诉讼时效例外规定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依据法律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除上述情形外,多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比如合同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权利人需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若未及时行使,对方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面临败诉风险。如果您对自身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疑问,或者需要了解如何有效维护权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025-12-29 21:2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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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例外规定是指法律明确列出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约束的请求权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核心权益或维护社会基本秩序。

1.针对正在发生或持续存在的侵害行为,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类请求权属于防御性权利,若受时效限制会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不符合公平原则。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式,登记的动产物权也有明确归属证明,返还此类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时效约束,以保障物权人的根本财产权益。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类费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基本生存保障,若适用时效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法律特别排除时效适用。

4.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多数债权请求权如合同之债、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费用偿还等均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对方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的权利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强制支持。

2025-12-29 20: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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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类请求针对持续存在的侵害行为,若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不符合法律保护权益的初衷。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登记的动产物权也有明确归属证明,权利人基于物权支配性提出的返还请求,不受时间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类费用涉及权利人基本生活保障,若适用诉讼时效,会影响相关人员的生存权益,因此法律排除其适用诉讼时效。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这是兜底条款,用于涵盖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无需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5)除上述例外情形外,多数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合同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权利人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对方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提醒:
权利人应先明确自身请求权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例外情形,若不属于需及时行使权利;若对请求权性质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8:1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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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类请求针对正在持续的侵害行为,若适用时效会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制止侵害,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及登记的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效力,权利人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法律依据,返还请求不受时间限制。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类费用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关系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因时间经过而免除义务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该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25-12-29 17:04: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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