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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对合同撤销作出了什么规定

郭** 重庆-合川区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2.29 13:27:18 490人阅读

民法典里对合同撤销作出了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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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若存在重大误解、被欺诈(含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被胁迫,或因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的,受影响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需按时行使:重大误解的应在知晓事由后九十日内,其他情形一般一年内(胁迫的从胁迫终止起算);若行为发生超过五年未行使,撤销权自动消灭。

2025-12-29 18: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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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但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权利消灭。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以下民事法律行为可请求撤销。一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二是一方或第三人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三是一方或第三人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受胁迫方有权撤销;四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撤销。撤销权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欺诈或显失公平的需在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需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逾期撤销权消灭。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或担心错过行使期限,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16: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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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五类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行为人或受损害方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撤销行为,但需严格遵守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利消灭。

1.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九十日内,收集能证实误解存在且与行为内容密切相关的证据,如交易时的沟通记录、背景说明材料等,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撤销申请。

2.遭遇欺诈或胁迫行为时,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应保留对方或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的证据,比如虚假承诺的书面材料、胁迫场景的录音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受胁迫的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有权机关主张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3.面对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要准备证明自身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材料,以及行为成立时利益明显失衡的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需牢记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将永久失效,需及时主张权利。

2025-12-29 15:4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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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若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种欺诈情形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均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撤销权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5)无论何种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提醒:
不同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存在差异,超过期限将无法主张撤销,建议遇到相关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及具体行使期限。

2025-12-29 14:1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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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误解事由的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二)若被他人欺诈导致违背真实意思实施行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的一年内申请撤销;若欺诈来自第三人,需确认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才可申请。

(三)若被胁迫实施行为,需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申请撤销。

(四)若因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被利用,导致行为显失公平,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的一年内申请撤销。

(五)无论何种撤销事由,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将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2-29 13:4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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