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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怎么办

朱** 浙江-杭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2.28 00:34:04 487人阅读

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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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可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送达后裁决书生效,单位需履行裁决内容,否则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当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时,法律规定了两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在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情况下,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通过在法院公告栏、用人单位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媒体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送达后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裁决内容。若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劳动纠纷送达裁决书等法律问题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0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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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时,可通过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来确保送达效力。留置送达适用于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情况,需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记录拒收情况并留下裁决书;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公告,一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2.送达后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裁决内容。若不履行,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3.建议用人单位积极面对裁决结果,及时签收并依法履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执行成本。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的情况时,可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按规定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05:4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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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时,有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留置送达需送达人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裁决书留于用人单位住所。
(2)公告送达适用于用人单位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通过在法院公告栏、用人单位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媒体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3)裁决书送达后便产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裁决内容,若不履行,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裁决书有效送达。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5:1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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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时,若其拒绝签收,可采用留置送达。此时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向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录好拒收事由和日期,然后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裁决书留在用人单位住所。
(二)若用人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进行公告送达。可在法院公告栏、用人单位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送达后裁决书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裁决内容,否则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25-12-28 03: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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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签收裁决书,可选择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2.留置送达:用人单位拒绝签收,送达人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留裁决书在其住所。
3.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在法院公告栏、单位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媒体刊登公告。发出公告一定期限视为送达。
4.送达后裁决书生效,单位需履行内容,否则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12-28 01:49:2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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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30 1009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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