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60天未下达时,应先排查是否存在法定中止情形,若无则可通过沟通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确认是否存在特殊中止情形。根据规定,若工伤认定需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该期间会中止计算,不计入60天的办理期限。职工可先了解是否属于此类情况。
主动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沟通。直接联系受理申请的社保行政部门,询问未下达认定决定的具体原因,明确是否存在材料缺失或其他需要配合补充的事项,以便及时推进认定流程。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若经沟通确认是社保行政部门自身原因导致逾期未作出决定,职工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维权。行政复议可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的作出时限有明确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一般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2)若超过60日仍未下达工伤认定决定,职工首先应确认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时,该期间会中止计算,待相关结论出具后再继续计算时限。
(3)若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职工可主动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沟通,了解工伤认定决定未下达的具体原因。
(4)若逾期是因社保行政部门自身原因导致,职工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复议可向该社保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提醒:
遇到工伤认定超期时,职工应保留好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沟通记录,确认无特殊情况后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先确认是否存在特殊情况。若社保行政部门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该期间会中止计算,不属于超期。
(二)若无特殊情况,主动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沟通,了解未下达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原因。
(三)若因社保行政部门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权。向该社保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也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的办理时限分为两种情况,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常规情形下需在60天内作出决定;若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可在15天内快速出具结果。
若超过60天仍未收到认定结果,需先确认是否存在特殊情形。比如案件处理需以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时,认定时限会暂停计算,待相关结论出具后再继续。
排除特殊情形后若仍逾期,职工可先联系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了解延迟原因。若因行政部门自身工作问题导致逾期,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复议可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同级政府提出;诉讼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要求其履行职责尽快作出认定。
结论:
工伤认定超期应先核实是否存在特殊中止情形,无特殊情形时可与社保行政部门沟通,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社保行政部门一般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的15日内即可作出。若超过60日未下达认定结果,需先确认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比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该期间会中止计算。若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职工可先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沟通,了解未下达认定结果的原因。若因社保行政部门自身原因导致逾期未作出决定,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行政复议,向该社保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2.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遇到工伤认定超期且不知如何具体操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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