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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想走我保险怎么办

杨** 重庆-万州区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5.12.26 22:57:42 410人阅读

对方全责想走我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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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拒绝对方不合理要求,告知对方按规定应由其保险处理赔偿责任。
(二)若对方坚持,谨慎对待。同意的话,要求对方先支付其应承担的免赔部分费用。
(三)留存事故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定损单等。
(四)及时与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对方全责时,应使用其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27 05: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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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全责却想用你的保险存在风险,从法律上你可拒绝。

2.对方全责就该用自己的保险赔偿。用你的保险理赔可能很麻烦,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非你责任,会影响你的保险权益和理赔流程。

3.直接告知对方用其保险处理。若对方坚持,要谨慎。若同意,让对方先付免赔费用,留存事故证据,还要及时和自己的保险公司说明情况,避免损失。

2025-12-27 03:3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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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全责却想走自己保险,有权拒绝,若同意需谨慎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全责时,理应使用其自己的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若走自己的保险,保险公司调查时若发现并非自身责任,会影响后续保险权益和理赔流程,带来诸多麻烦。遇到这种情况,可直接告知对方按规定用其保险处理。若对方坚持,若同意,要让对方先支付其应承担的免赔部分费用,并留存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定损单等相关证据,以防后续纠纷。同时,要及时和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说明情况。总之,面对这种情况要谨慎处理,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01:5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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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却想走自己保险存在风险,从法律角度有权拒绝。因为对方全责时本就该用其自己的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若走自己保险,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非本人责任,会影响后续保险权益和理赔流程。
1.直接告知对方按规定应由其保险处理赔偿事宜。
2.若对方坚持,要谨慎对待。若同意对方走自己保险,要求对方先支付其应承担的免赔部分费用。
3.留存好事故相关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定损单等,为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准备。
4.及时与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说明实际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2025-12-27 01:0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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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方全责时,依据法律规定其有义务使用自己的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你有权拒绝对方走你保险的要求。
(2)若同意对方走自己保险,保险公司在调查时若发现并非你的责任,会影响你后续的保险权益和理赔流程,带来诸多麻烦。
(3)当对方坚持让你走保险,你若同意,应要求对方先支付其应承担的免赔部分费用。
(4)留存事故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定损单等,能在后续纠纷中保障自身权益。
(5)及时与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说明情况,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提醒:
遇到对方全责却想走你保险的情况要谨慎,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23:35: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诉讼保全流程怎么走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人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副本或传票副本2、财产保全申请书3、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法人证明资料4、保全标的物的明细清单5、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依据材料6、若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无须提交上述5项资料,只提供判决书原件即可7、委托担保申请书二、项目担保审批表,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三、本公司同意担保并且双方签订《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四、附加合同1、不可撤销反担保合同2、信用反担保合同3、抵押合同4、质押合同五、公司向提交《诉讼保全担保书》。裁定后采取保全措施。六、担保后跟踪工作。七、代偿和追偿。定义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条件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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