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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开朋友的车子出了事故,最后理赔款是不是打到投保人账户?

pub****079 湖南-娄底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5.12.24 06:05:12 421人阅读

我想请问一下我开朋友的车子出了事故,最后理赔款是不是打到投保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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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正常情况是这样,但是如果你已经垫付的部分可以给你

2025-12-24 10: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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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73873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娄底 咨询解答:2830条

是的,谁买保险,就赔给谁。

2025-12-24 09:4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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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衡阳 咨询解答:15141条

一般情况下,理赔款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可能,并不一定固定打到投保人账户。

    通常打到投保人账户的情况
在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常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理赔款支付到投保人账户。这是因为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保险关系中具有一定的主导地位,保险公司按常规流程会优先将款项支付给合同签订主体。

    打到被保险人账户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且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是符合获得赔偿条件的主体,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把理赔款打到被保险人的账户。比如,朋友作为车主是投保人,你借用其车辆出事故时是经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朋友同时也将你列为被保险人,此时若符合理赔条件,理赔款可能会支付给你。

    直接支付给修理厂或第三方的情况
1.   支付给修理厂  :如果是车辆维修费用的理赔,经被保险人、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修理厂,用于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
2.   支付给第三方  :在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中,在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将赔款支付给第三方受害人,用以赔偿其损失。

具体理赔款支付到哪个账户,你需要查看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且在发生事故后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确认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2025-12-24 06:3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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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85867条

理赔款不一定打到投保人账户。一般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收款方,能是被保险人,也能是实际赔款接收人。要是开朋友车出事故,可和保险公司沟通,把理赔款打到你账户,前提是朋友(被保险人)同意。若朋友与保险公司签过特殊约定,就按约定来。所以得跟保险公司、朋友好好沟通理赔款支付问题。

2025-12-24 06:31:52 回复

的钱,基本等于石沉大海,拿不回的。如果是公安机关打掉的组织,可能多少能拿回一点的。一、不合法,违反《禁止条例》。《禁止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钱,基本等于石沉大海,拿不回的。如果是公安机关打掉的组织,可能多少能拿回一点的。一、不合法,违反《禁止条例》。《禁止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钱,基本等于石沉大海,拿不回的。如果是公安机关打掉的组织,可能多少能拿回一点的。一、不合法,违反《禁止条例》。《禁止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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