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合同当事人未对违约金金额提出异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有权主动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
调整违约金时,相关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核心依据,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预期可得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断。
若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即属于明显过高;即便当事人未申请调整,相关机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结论: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审查并调整过高的违约金。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也可主动调整。一般来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果您遇到违约金相关的纠纷,不确定违约金是否合理或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解决方案。
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审查并调整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1.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调整违约金时,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后作出裁决。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可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即便当事人未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然有权主动进行调整。
这样既明确了核心观点,又通过分点清晰阐述了审查依据、认定标准及主动调整权,符合要求且逻辑连贯。
法律分析:
(1)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案件时若发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可依职权主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审查和调整。
(2)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后作出裁决。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可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据此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减少。
提醒: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约定远高于实际损失的金额;若发生违约金纠纷,即使对方未抗辩违约金过高,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是否符合调整条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现违约金过高时,也可依职权进行审查调整。
(二)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处理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后作出裁决。
(三)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可能需要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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