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金。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常见的违法情形包括(1)虚构劳动者严重违纪事实解除合同,实际劳动者无过错或过错未达解除标准;(2)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解除合同;(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合同;(4)经济性裁员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遇此类情况,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若劳动者对维权流程不熟悉或需要帮助收集证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或违反法定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属于恶意解除劳动关系,遭遇此类情况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相应赔偿金。
1.恶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常见情形包括多种类型。例如用人单位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宣称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并解除合同,但实际劳动者并无过错或过错轻微未达到法定解除标准;又如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合法依据解除合同;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员时未按法定程序操作,未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遭遇恶意解除时,可采取合法措施维护权益。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若用人单位无法或拒绝继续履行,劳动者可进一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虚构劳动者严重违纪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恶意解除。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常以故意隐瞒真相或捏造事实的方式,主张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实际劳动者并无相应过错或过错程度未达法定解除标准,该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2)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恶意解除。法律明确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任何无合法依据的解除均属违法。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合法依据解除合同的,属于恶意解除。医疗期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为恶意解除。
(4)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未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恶意解除。法定程序包括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解除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5)劳动者遭遇恶意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依法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提醒:
劳动者遇恶意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若案情涉及特殊情形或法律适用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帮助。
(一)收集相关证据。劳动者需保留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通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处于法定保护期(如孕期诊断证明、医疗期证明等)的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可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若双方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协议确认结果。
(三)申请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自身权利。
(四)明确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恶意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或不遵循法定程序,擅自终止与劳动者的用工合同关系。
有些企业会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声称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以解除合同,但实际劳动者并无过错,或过错轻微,远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标准。
针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部分单位以各种不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属于恶意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若无合法依据就解除合同,同样构成恶意解除。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若未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未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恶意解除。
劳动者遇到这类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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