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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合同被欠工资追讨需啥证据

蒋** 福建-龙岩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05 04:07:03 349人阅读

没合同被欠工资追讨需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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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要保留原件或清晰的电子记录;对于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要保证未经过剪辑修改。
(二)收集同事证言时,尽量让同事提供书面证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机构核实。
(三)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要准备好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好投诉表格,详细说明欠薪情况。
(四)申请劳动仲裁时,需按照仲裁机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注意仲裁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5-12-05 10: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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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被欠薪,追讨时可收集这些证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流水、工资条,能证明工资情况。

工作证、服务证等,可证实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考勤表,证明工作时间。

同事证言,佐证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

工作相关文件,如邮件、合同,证明在该单位工作。

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与老板沟通工资的记录可作证据。收集好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仲裁追讨工资。

2025-12-05 10:0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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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合同被欠工资,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相关文件、聊天记录和录音录像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工资。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支付凭证能直接体现工资发放情况,工作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可证实劳动关系,考勤记录能证明工作时间,同事证言可佐证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工作相关文件能证明在单位工作,聊天记录和录音录像可作为沟通工资事宜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帮助劳动者在追讨工资时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没合同被欠工资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追讨。若对具体操作或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5 08:1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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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合同被欠工资追讨时收集证据很关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相关文件以及聊天记录和录音录像等,都可作为追讨工资的证据。这些证据能从不同方面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欠薪事实。

为有效追讨工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全面收集证据,把上述各类证据都尽量收集齐全,形成完整证据链。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携带收集好的证据前往,让其介入调查处理。
3.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证据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流程进行仲裁申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5 07:3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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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是关键证据,银行转账流水和工资条能直观体现工资发放情况和具体数额,为追讨欠薪提供有力的金额依据。
(2)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有了它能初步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
(3)考勤记录可证明工作时间,打卡记录、考勤表等能反映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是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作量的重要参考。
(4)同事证言能从侧面佐证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其他劳动者的描述可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5)工作相关文件如工作任务安排邮件、业务合同等,能证明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进一步巩固劳动关系的存在。
(6)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可记录与老板或负责人沟通工资事宜的情况,是直接的讨薪证据。收集齐这些证据后,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工资。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05:45:1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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