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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从原单位辞职还有责任吗

邓* 四川-成都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1.28 14:43:33 489人阅读

认定工伤后从原单位辞职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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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工伤后从原单位辞职,原单位仍需承担部分责任,责任不因职工离职而免除。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若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由单位承担。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责任都需单位承担。另外,工伤职工构成伤残且离职时,原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表明,职工辞职后,原单位在工伤赔偿方面的责任依旧存在。若您遇到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8 21: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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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工伤后职工从原单位辞职,原单位在工伤赔偿上责任不免除。已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像医疗和康复费用等,但单位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未缴纳工伤保险,原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若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离职时原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解决措施和建议: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自身风险。职工要了解自身权益,在辞职时确保各项赔偿落实到位。若遇到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护权益。

2025-11-28 20: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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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工伤后职工从原单位辞职,原单位责任并不免除。若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像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不过单位也有自身需承担的项目,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2)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原单位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责任。
(3)当工伤职工构成伤残且离职时,原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提醒:工伤职工离职时要留意原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项目,不同工伤情况赔偿有所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28 18:4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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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其应承担的项目。若单位拒绝,可与单位协商沟通,争取达成赔偿协议。
(二)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可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相关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构成伤残的,离职时可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单位不支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25-11-28 17:1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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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工伤后辞职,原单位仍担责。若已缴工伤保险,治疗和康复费等由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2.若未缴工伤保险,原单位需承担本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
3.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离职时原单位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险基金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见,职工离职不免除原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2025-11-28 15:56:55 回复

目前单位需要当事人出具原来公司的离职证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当事人离职证明已经丢失,原来公司又不肯补办,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或者到社保咨询是否已经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通过备案来解决该情况证明。  三、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与目前单位说明情况,或者当事人自己书面提出声明,由现在准备接纳的单位来处理,声明可以按照如下范文提出:  声明书(范文)  本人与年月日在单位离职,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一切相关离职手续,单位已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现已不慎丢失。  本人目前处于无业状态,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年月日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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