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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病退补偿金如何算

董** 宁夏-固原 劳动保障咨询 2025.11.18 09:45:24 409人阅读

企业病退补偿金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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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因职业病等工伤原因病退且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员工,企业应配合员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补偿。企业要确保相关手续办理顺畅,使员工能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等;同时保障员工按月领取对应的伤残津贴,像一级为本人工资90%等。
(二)对于非因工伤病退的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企业要协助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让员工享受相应待遇。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企业需按规定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要增加补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025-11-18 16:5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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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病退补偿与普通解除合同不同。因工伤病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按月发伤残津贴,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非因工伤病退,医疗期内终结,无法工作的,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岗位,办退休、退职享待遇。不符条件的,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绝症的还会增加。

2025-11-18 14:5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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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病退补偿因工伤和非工伤有不同规定,工伤一至四级病退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非工伤一至四级符合条件办理退休退职,不符合有医疗补助费。
法律解析:
员工因职业病等工伤病退且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不同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还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从一级的本人工资90%到四级的75%不等。非因工伤病退,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工作,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会获得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会增加。如果遇到企业病退补偿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8 12:5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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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病退补偿与一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同,区分工伤和非工伤情况。工伤病退中,因职业病等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员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依伤残等级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还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非因工伤病退,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工作,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补助。
3.建议企业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准确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病退情况,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员工权益。员工要了解自身权益,积极配合鉴定,依法争取合理补偿。

2025-11-18 11:3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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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病退补偿依据工伤与否有不同规定。因职业病等工伤原因病退且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会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工资,同时还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比例也因伤残等级而异。
(2)非因工伤病退,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若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会获得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会增加补助。

提醒:
企业和员工要明确工伤与非工伤病退的补偿区别。员工遭遇病退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5-11-18 11:23:2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一、尘肺。具体包括: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具体包括: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怀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具体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具体包括: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具体包括: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具体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引用法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第一条

医疗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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