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黄浦区法律咨询 > 黄浦区工资福利法律咨询 > 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谁承担

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谁承担

李** 上海-黄浦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1.08 08:20:56 339人阅读

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谁承担

其他人都在看:
黄浦区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黄浦区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建设工程里,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这明确了基本的责任归属,保障农民工工资有支付源头。
(2)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若出现工伤或欠薪情况,承包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这防止承包单位通过不规范发包逃避责任。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致拖欠时,需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这保障了农民工在资金拨付环节出问题时能拿到工资。
(4)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确保对农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的直接把控。

提醒: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相关规定,避免违规操作引发责任风险。不同工程情况复杂,若遇工资支付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1-08 14:18:09 回复
咨询我

(一)承包单位应确保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对象,避免因违法发包导致承担劳动者工伤或欠薪责任。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防止因未拨付引发拖欠,若出现拖欠则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三)分包单位要切实做好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并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2025-11-08 13:50:25 回复
咨询我

1.建设工程里,农民工工资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若有资质的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的劳动者出现工伤或欠薪,由有资质的承包单位担责。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按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致拖欠的,要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
3.分包单位对所招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025-11-08 12:05:4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特定情况下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出现工伤或欠薪,由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致拖欠的,要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同时,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职责,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8 11:51:09 回复
咨询我

1.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划分明确,主要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但在多种情形下有不同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发包时,需承担工伤或欠薪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致拖欠的,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可采取以下措施: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要做好实名制管理,及时支付工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5-11-08 10:04:3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建设工程被挂靠人责任由谁承担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挂靠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应由挂靠经营者与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双方应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挂靠协议无效,双方需各自承担过失责任。施工单位及其实际使用其名义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明知挂靠情况下签订合同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4.06.06 2352阅读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由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监理单位等这些部门来承担的。因为这些单位在建设工程从修建到竣工的整个过程当中都有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哪一部门不负责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

    2024.09.16 18426阅读
  •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由谁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如果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因此发生的质量缺陷,如果属于非隐蔽的缺陷,一般应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2024.06.27 5249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