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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罗** 云南-曲靖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1.01 02:34:25 403人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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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内容也合法,那么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要按约定履行。
(3)若协议显失公平,像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提醒: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应仔细审查条款,若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11-01 07:2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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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双方要确保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自己意愿,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以保障协议合法有效。
(二)在签订过程中,劳动者要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因自身疏忽或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使协议显失公平。
(三)若发现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1-01 05:4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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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2.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况,内容合法,双方就得按约定履行。

3.若协议显失公平,像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没经验,让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受损方有权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2025-11-01 05:3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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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满足法定条件的协议双方需依约履行,存在显失公平情况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符合这些条件,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也合法时,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要按约定执行。然而,若协议显失公平,像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若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1 05:1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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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当协议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时,就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2.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且内容合法,那协议合法有效。
3.不过,若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例如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4.为避免协议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应确保意思表达清晰明确,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若对协议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01 03:43: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据此,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如下:(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首先,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也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在这里,给付人正是守约方,如果违约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给付人)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因为违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反而违约的情况,基本上属于不完全履行,并且主要是质的不完全履行,如标的物有瑕疵等。在这种情况下,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对守约方才有利。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计算通常是差额计算法,是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这样,在双方都有所履行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也就是说,守约方可能仍然要继续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这对他毫无用处。而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才能按恢复原状制度,由守约方把已受领的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第三,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解除有溯及力在本质上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而恢复原状意味着当事人的给付都要各自分别返还,尽管双方都不愿意如此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妨允许当事人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是各自分别返还给付,只是返还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第四,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就是说,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守约方由于返还给付而支出的费用,是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部分,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第五,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在我国,看一项法律制度或法理应否存在,必须考虑其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益者应予承认,有害者应予否定或限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基本上属于前者。其一,受领方不需要的给付,不返还给付人,照样不会产生经济效益。其二,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返还给付时,通过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如愿以偿,这为有效地利用标的物,创造使用价值提供了前提。(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除上述道理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发生紊乱。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在继续性合同中,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解答如下,不能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刘大爷今年71岁,丧偶多年,无儿无女。3月,为了老有所依,刘大爷与侄女小刘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刘大爷的生活照料及后事料理由小刘负责刘大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生前由其自行保管,逝后全部遗赠小刘。几年下来,双方倒也相处得较为融洽,小刘将刘大爷当成自己的父亲一样对待。直至10月,刘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何阿姨,有了重新组建家庭的意愿。于是刘大爷提出想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小刘认为4年来自己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小刘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扶养义务,并能提供发票证明自己为刘大爷支付了医药费、生活费、旅游费等费用,刘大爷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偿还小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是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记者通过网络搜寻了一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可供广大市民参考。在签订时,应注意:一、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三、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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