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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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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房抵债吗

黄** 甘肃-定西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30 12:09:08 405人阅读

可以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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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抵债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协议,避免签订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流押条款,否则协议无效。
(二)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详细写明房屋基本情况、抵债金额、过户时间等关键内容。
(三)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确保房屋所有权转移;若未过户,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四)若债务人反悔,债权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五)注意核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防止影响以房抵债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25-10-30 17:0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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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抵债要合法合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房抵债,流押条款无效;届满后达成协议则有效。

2.以房抵债需签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情况、抵债金额、过户时间等。

3.协议签订后要办过户登记,否则房屋所有权不转移。债务人反悔,债权人可诉讼维权。

4.房屋若有抵押、查封等受限情况,会影响以房抵债。

2025-10-30 16:4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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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房抵债可行,但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解析: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房抵债的流押条款无效,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以房抵债时需签订书面协议,详细明确房屋基本情况、抵债金额、过户时间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完成物权转移,若未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不转移。若债务人反悔,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协议。此外,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会影响以房抵债的实现。如果大家在以房抵债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0 15:3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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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抵债可行,但要符合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无效;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2.以房抵债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基本情况、抵债金额、过户时间等。签订协议后,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物权转移;未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若债务人反悔,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协议。此外,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会影响以房抵债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在以房抵债前应详细了解房屋权利状况,签订完善的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过户,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30 14: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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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房抵债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可行,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流押条款无效,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2)以房抵债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房屋基本情况、抵债金额、过户时间等关键内容。
(3)签订协议后,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有完成此步骤,房屋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若未办理过户,债务人反悔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协议。
(4)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会对以房抵债的实现造成影响。

提醒:以房抵债时要注意区分协议签订时间,避免流押条款。同时,务必确认房屋权利状况,办理好过户手续,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30 13:28:00 回复

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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